進口普通化妝品申報備案要符合的條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給出我國化妝品的基本定義“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fā)、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yè)產品。”使用方法、目的、部位等與此定義不符的,均不能按化妝品申請。如口服、皮下注射等,或作用于體內黏膜等,均不屬于化妝品范疇。另外,主管部門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NMPA)明確指出,我國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屬于染發(fā)、燙發(fā)、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
普通化妝品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為進口普通產品,在中國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qū)完成的參照進口普通產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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